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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罰!安全生產違法三類案
發布日期:2020-05-09 瀏覽次數:827
這里展示三類由浙江省紹興市應急管理局的處罰案例,希望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線,營造安全生產領域學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圍。發揮警示教育作用,提高“隱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識,使大家成為安全的傳播者、受益者!
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
01
案情介紹2019年9月18日,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應急管理局對浙江省紹興市上虞舜聯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兩名員工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從事重氮化工藝作業,上虞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19年6月25日,浙江省新昌縣應急管理局對浙江前進藥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員工許某持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于2018年6月24日錯過復審已失效,也未重新考取新證,但該公司仍安排其于2019年5月27日,6月7日進行管道焊接作業,浙江省新昌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02
法律依據禁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03
案件啟示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特種作業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煤礦安全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煙花爆竹安全作業、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等11大類。
特種作業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潛在危險性很大,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會給作業人員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傷害,而且也容易給其他從業人員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按照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在實際工作中,因無證上崗引起的事故屢見不鮮。從事生產、作業及現場人員在生產、作業過程中要有安全意識,始終秉持安全責任重如山的理念,嚴格遵守有關生產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決杜絕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消除安全隱患。
安全設備未進行
經常性維護、定期檢測
01
案情介紹2019年12月11日,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檢查紹興優迎莎繡品有限公司時,發現該公司車間內部分電箱無蓋板,消防栓破損。對該公司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的違法行為,柯橋區應急管理局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19年3月19日,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應急管理局對浙江奧龍電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甲類倉庫兩個可燃氣體探頭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對該公司未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檢測的違法行為,上虞區應急管理局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02
法律依據禁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03
案件啟示安全設備是為了保護從業人員安全、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設備和機械,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性,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國家制定了安全設備的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企業不僅需對照標準,根據涉及的危險物品安裝和使用相應的安全設備,還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在生產實踐中,因為安全設備的設計、安裝、使用、維護、檢測、改造、報廢等不符合有關標準,導致事故發生或損失擴大的情況時有發生。安全設備不是擺設,不是應付監督管理部門檢查的工具。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管控,嚴把采購、安裝、使用、檢修等關鍵環節,讓它真正成為維護企業和員工安全的保護傘。
使用危險物品未采取
可靠的安全措施
01
案情介紹2019年8月21日,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應急管理局對紹興古蕩運動材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1、部分電氣線路未套管,大部分電氣線路套管不規范;2、油漆倉庫燈具不防爆,無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無機械通風;3、噴漆房、打磨房內燈具不防爆,無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無機械通風;4、涂膠房內燈具不防爆;5、部分電氣開關無罩殼等問題,越城區應急管理局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和現場措施處理決定書,責令該企業暫時停產停業整頓。對該公司使用危險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違法行為,越城區應急管理局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
02
法律依據禁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03
案件啟示油性漆屬于易燃易爆品,含有易揮發、易燃易爆的物質,一旦燈具發生爆裂,可能會引起嚴重的爆炸或火災事故,須安裝防爆燈具。爆炸危險環境裝設事故排風機,及時通風降低爆炸性氣體濃度,是防止爆炸的重要保證和主要措施,為在事故情況下便于及時開動排風機,要求在現場的排風機按鈕要安裝在便于操作的地方,并要醒目和操作方便。
涂裝調漆間和噴漆室等地規范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可以及時有效提醒作業現場可燃氣體濃度是否超標,安裝防爆電氣設備設施可以防止由于在使用中產生火花、電弧或危險溫度成為爆炸性混合物的引燃源。
古蕩運動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員安全意識淡漠,安全知識匱乏,油漆倉庫、噴漆房、打磨房等地未規范設置通風裝置和防爆電氣設備設施,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處罰不是目的,是督促的一種手段。希望大家提高重視,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使用危險物品一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